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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如實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應課徵菸酒稅之產品,廠商於產製前,應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菸酒稅法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常見的違反菸酒稅法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或經檢測酒精度高於標示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產製廠商隨時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產製廠商如對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廠內供消費者試飲酒品,依法視為出廠,應報繳菸酒稅!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不少民眾已規劃與親友至觀光酒廠遊玩,而觀光酒廠為提高遊客購買意願,於廠內提供消費者試飲酒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觀光酒廠,廠內提供試飲酒品仍應報繳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雖然觀光酒廠提供試飲的酒品未出廠,僅在廠內供民眾消費,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仍視為出廠,應報繳菸酒稅。
該局提醒,觀光酒廠如對申報繳納菸酒稅有任何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104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26 更新日期:2021-01-26

米酒、料理米酒,菸酒稅稅率大不同!
又到了冬令進補時節,米酒與料理米酒需求量大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在出廠米酒或料理米酒時,應注意產品成分、包裝等事項,避免發生以較低稅負申報菸酒稅而遭處罰鍰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米酒」是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製成之蒸餾酒,其菸酒稅依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下同)2.5元;「料理米酒」則是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須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菸酒稅則依每公升徵收9元。產製廠商如以食用酒精稀釋添加香料調製成料理米酒者,係屬「其他酒類」,應依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計算菸酒稅。
該局特別提醒,菸酒課稅類別申報錯誤,除補稅外並應處罰鍰,因此產製廠商於產品登記時,應詳細敘明酒的成分、製程等,以正確判斷酒的類別。產製廠商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菸酒稅」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翁明興科長  聯絡電話:(07)716104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10 更新日期:2020-12-10

變更酒類產品名稱應重新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僅變更酒類產品名稱,是辦理產品變更登記或是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如廠商欲將酒類產品名稱由原本的品名A變更為新品名B,應於品名B酒產製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酒品照片、標示及圖樣等相關資料,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廠商如果不再產製品名A酒,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產品登記。
       該局表示,如對相關規定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03 更新日期:2020-12-03


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不得標示為料理米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酒品產製廠商電話詢問,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其課稅類別是否為料理米酒?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料理米酒係指以米類為原料製成之酒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如以玉米或其他糧穀類製成之酒品,非屬料理米酒,應依投入原料、添加物及其製造過程歸屬類別;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應以「其他酒類」辦理產品登記申報菸酒稅。另已核准登記之酒品,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如僅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檢送國稅局備查即可。
       該局提醒酒品產製廠商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1 更新日期:2020-11-11

菸酒產製廠商開始產製菸酒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廠商於產製前應辦理產品登記之規定,係因稅法上菸酒係採分類課稅,其應徵稅額依產品種類之不同而有差異,爰予明定,以利稽徵。倘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逃漏菸酒稅者,除應補徵菸酒稅外,其同時涉及菸酒稅法第16條第1款及第19條第1款規定之罰則,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甲公司已依規定向該局辦妥菸酒稅廠商登記,惟於106年1至12月間產製應稅A酒品1千5百公升出廠,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逃漏菸酒稅,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菸酒稅15萬元,並按上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後,仍須隨時檢視所產製之菸酒與已辦理產品登記事項是否相符,如係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時,應於產製前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其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則應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03 更新日期:2020-08-03

台酒及台糖公司產製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不課菸酒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解決民眾對防疫酒精需求,財政部於109年2月12日發布函釋,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酒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產製清潔用酒精作出特別規定,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台酒公司及台糖公司產製酒精成分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並標示非食用者,因非屬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本文及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稱之酒,免辦菸酒稅產品登記,不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75%防疫期間清潔專用非供食用酒精,標示如附件
該局表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翁明興科長  聯絡電話:(07)716104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20 更新日期:2020-02-20

菸酒稅稽查作業將於4月展開查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將自109年4月起進行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選案查核重點項目包括: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等涉及逃漏稅案件。
二、申報完稅出廠數量異常等涉及逃漏稅案件。
三、以低價銷售菸、酒品或其他涉逃漏稅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分析廠商經常疏忽之違章情形如下,提供廠商參考:
一、未辦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產品登記使用原料與實際使用原料不符。
三、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實測酒精度較高,與標示不符。
六、料理酒含鹽量,未達標準。
七、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
八、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九、廠商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表不符。
該局特別提醒,今年度選案查核重點,均為菸酒產製廠商較易疏漏的部分,請廠商自行檢視菸酒產品之生產銷售及申報繳稅,是否有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或短漏報繳菸酒稅情形,於未經查獲前儘速補辦理登記或補報繳,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翁明興科長  聯絡電話:(07)716104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15 更新日期:2020-02-15

觀光酒廠提供遊客免費試飲的酒品,仍應課徵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農曆春節將至,有業者來電詢問,觀光酒廠提供遊客免費試飲的酒品,是否需課徵菸酒稅?依菸酒稅法規定,菸酒稅係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課稅,惟國內產製之菸酒雖未出廠,但在廠內供消費使用,視為出廠,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向公庫繳納菸酒稅。
       該局特別提醒,酒廠在廠內提供試飲的酒品,仍應依規定報繳菸酒稅。如對申報繳納菸酒稅有任何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郭股長連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22 更新日期:2020-01-22

進口菸酒正確申報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以免受罰
鑒於偶有業者於進口菸酒時,未正確申報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受罰,基隆關特別提醒,報運進口菸酒時,業者應依菸酒稅法、菸酒稅稽徵規則等規定向海關正確申報菸酒稅捐,以免違規受罰。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8條規定,進口菸酒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菸酒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依菸酒稅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請業者應特別注意,依財政部107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4017410號令釋示,自國外進口菸酒,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縱然其申報進口相關資料與應稅貨名及數量相符且申報時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正確,惟進口報單所載應納菸酒稅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填報錯誤或漏未填報者,亦將依菸酒稅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處罰,進口業者不得不慎。
基隆關強調,上述情形雖可免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處補徵金額1至3倍之罰鍰,但仍將依菸酒稅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處行為罰,籲請業者進口菸酒時應正確申報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以免遭處罰鍰。
聯絡人:桃園分關陳琪瓏股長     電話:(03)3921591分機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佈日期:2019-01-29 更新日期: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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