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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





遺產稅網路申報,防疫e路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第三級警戒,請民眾儘量在家利用網路辦理遺產稅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程序,並避免臨櫃洽辦可能面臨的群聚感染風險。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並安裝遺產稅電子申報軟體,以自然人憑證、已辦理註冊之健保卡或金融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及匯入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如被繼承人遺有財產參考資料以外之其他財產(如銀行存款、基金、保險等),可自行於系統新增該財產資料,核對無誤後,即可申報上傳並列印申報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案件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可掃瞄成PDF檔案,於申報之翌日起10日內透過網路上傳或郵寄,免至國稅局。
       該局提醒,防疫期間為減少不必要外出,請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遺產稅,輕鬆、便利又安心!如有相關問題,請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4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04 更新日期:2021-06-04
網路E路通,安心防疫又便捷  請多利用網路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第三級警戒,請贈與人多利用網際網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應檢附之文件,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程序,避免臨櫃洽辦可能面臨的群聚感染風險。
       該局說明,民眾贈與不動產時,第一步驟可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辦理不動產贈與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第二步驟於贈與稅網路申報系統直接下載地方稅資料,免再重複登打贈與人、受贈人及不動產資料,只要確認無誤,就可以用贈與人本人的自然人憑證、已辦理註冊之健保卡或金融憑證透過網際網路申辦贈與稅,免出門、免辛苦排隊即可在家完成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申報,相當便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贈與稅申報案件須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可掃瞄成PDF檔案,於完成網路申報之翌日起10日內透過網路上傳或郵寄,免親自至國稅局送件。
       該局提醒,臨櫃申辦常須久候,為配合防疫政策減少不必要的外出或人群接觸,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贈與稅,輕鬆、便利又安心!如有相關問題,請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4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04 更新日期:2021-06-04

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109年12月2日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10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依規定均免調整,與109年度各項金額相同。
上述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10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孟洙  聯絡電話:(02)23228147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佈日期:2020-12-04 更新日期:2020-12-04

公告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將於明(19)日公告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09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
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09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7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佈日期:2019-12-18 更新日期:2019-12-18

 
 

檢具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免徵贈與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有二類,一類為對農業用地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另一類為對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民眾據此申請不課徵贈與稅,如取得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再檢附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文件:(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始得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申請贈與土地予胞弟乙君,惟 僅持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發之「臺北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該局再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得該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惟因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故符合前揭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核准該贈與之非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贈與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土地而欲適用農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時,應檢具完備證明文件辦理。贈與稅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贈與稅)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如有課稅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股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02 更新日期:2021-06-01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無論贈與之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皆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皆應合併計算同一年度贈與財產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是以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同1年內(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為贈與者,在合併計算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後之30日內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設籍臺北市居民且經常居住於我國,將其在境外美國銀行存款美金10萬元及境內臺灣銀行存款新臺幣300萬元贈與子乙君,因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且贈與金額已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於匯款日後30日內向該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呼籲,贈與人申報贈與稅時除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外,亦可網路申報,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3 更新日期:2021-03-02
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20萬元之減除,「綁定」贈與人
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
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28 更新日期:2020-09-28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以贈與論,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剛成年的大學生甲君於108年間購買臺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支付該不動產之資金係由甲君之母親乙君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國稅局遂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嗣乙君於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元萬申報贈與總額,經國稅局核定乙君108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30萬元。
  該局呼籲,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如果未依法辦理申報且未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函10日內補申報者,國稅局將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04 更新日期:2020-09-02

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常有民眾詢問妯娌間財產之買賣為何須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為妯娌間為二親等親屬,所以財產買賣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舉例說明,甲、乙為兄弟,甲的配偶A及乙的配偶B,A、B為妯娌關係,即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二親等姻親,所以妯娌間財產買賣仍應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經國稅局查明並認定為買賣者,則不需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可多使用跨局(區)臨櫃申辦服務外,亦可利用贈與稅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作業,省時又方便,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980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15 更新日期:2020-07-15

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桃園李先生電話詢問,李先生與第三人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書並支付全部價金,在辦理土地過戶登記時將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要如何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即類此以贈與論之情形,其購置之財產如係不動產,應以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上述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之贈與行為,應於訂約後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函10日內一定要補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7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2 更新日期:2020-11-12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贈與稅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贈與稅)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股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01 更新日期:2021-06-01

房地登記給子女,除贈與稅負外,也須考量子女日後出售時應納之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課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交易損益之計算,以出售時之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房地如是受贈取得,則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作為成本。父母如欲贈與房地給子女,除贈與稅稅負外,也須考量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應納之房地交易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欲贈與1筆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但市價為1,000萬元之房地給子女,如直接贈與房地,即得以房地現值300萬元課徵贈與稅,雖然比贈與子女現金1,000萬元後由子女自行購置房地,可節省70萬元贈與稅,但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受贈取得者即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300萬元作為成本,相較子女以受贈的現金自行購置房地,以買賣價金1,000萬元認列成本,前者所得額將增加700萬元,如其又屬短期持有之情況,稅率高達45%,則須多繳納315萬元房地交易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稅稅率在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均為10%,而房地交易所得稅除了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外,稅率依持有期間不同,分別為持有1年以內者稅率45%、持有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35%、持有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20%、持有超過10年者稅率15%。一般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均高於贈與稅稅率,父母如欲贈與房地給子女,應一併考量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應納之房地交易所得稅,以免省了贈與稅,卻反須繳納更多的房地交易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淑華 電話:(04)23051111轉8256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4 更新日期:2021-01-13
新聞標題:子女婚嫁贈與財物總額100萬元以下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新人都趕在農曆7月前完成終身大事,該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該局說明,民眾除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外,另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不論有幾位子女,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免課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有結婚事實相關證明。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15 更新日期:2020-07-15

不動產因贈與移轉發生之稅捐由誰繳,贈與稅負大不同
高雄地主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欲將自家的祖厝贈與兒子,因移轉產生巨額的增值稅和契稅由誰繳,贈與稅額計算是否不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如由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併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父親贈與房地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經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合計212萬元,若該稅捐由兒子(受贈人)繳納,則父親贈與申報時提示受贈人繳納稅捐收據及自有資金來源證明,可自贈與總額1,200萬元內扣除稅捐212萬元,再減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76.8萬元〔(1,200萬元–212萬元–220萬元)*10%〕;若該稅捐由父親(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贈與總額為1,412萬元(1,200萬元+212萬元),扣除稅捐212萬元及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98萬元〔(1,412萬元–212萬元–220萬元)*10%〕。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受贈人顯無資力繳納或經查明實際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核課贈與稅。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29 更新日期:2020-09-29

保單變更要保人,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各式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民眾投資方式多元,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但是保險繳費期間動輒長達一、二十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一旦將要保人變更他人,要保人累積繳納保費之權利價值亦移轉予他人,屬於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者,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近日查核一案例,甲君96年至102年以本人為要保人陸續購買多張終身壽險,持續繳納保費多年,104年間甲君將要保人變更為子A君及B君,且另各贈與現金1,100,000元由A君及B君繼續繳納保費。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屬要保人所有,本案甲君變更要保人為子A君及B君,相當於把104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子A君及B君,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要件,該局查得要保人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6,894,032元,甲君漏未申報,經加計現金贈與2,200,000元,依法補稅689,403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已全數繳納完畢。
       該局提醒,要保人累積繳納之保險費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要保人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12-19 更新日期:2019-11-14

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有無涉及贈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是否應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民眾集資購買彩券後按出資比例分配獎金之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可自行保存集資購買的證明資料(如:每人出資金額、如何分配獎金、何時購買、在哪購買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中獎所得獎金運用情形,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課稅疑義,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詢問。
(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股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03 更新日期:2020-09-02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有股東放棄認股洽特定人認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稅情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新股認購權利,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但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同時總額差鉅大,即屬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涉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家族公司,106年6月1日股東臨時會通過增資1億元,發行新股1千萬股,每股認購價格10元,並由董事會訂定認股基準日106年10月15日,原始股東A君及B君於該日前放棄增資認股權並由董事會洽特定人C君及D君認購,經查A君、B君係夫妻,C君、D君係其子女,A君等4人均為甲公司之原股東,A君為董事長、B君為董事,渠等對甲公司董事會具完全且直接之掌控力,核算甲公司增資前每股淨值達120元,與認購價格10元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A君及B君涉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其子女,經輔導後乃就股權淨值與認股金額之差額補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不當租稅規劃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簡翠玉  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2232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23 更新日期:2020-11-23

 
 
 

各地區國稅局提供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便民服務,申請人資格、應檢附文件及可供查詢的金融遺產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9年7月1日起提供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便民服務措施,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申請人資格、應檢附文件及可供查詢的金融遺產內容(如附表)。
  該局說明,本項服務之申請人應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檢附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如非屬上開情形之繼承人,檢附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二)遺囑執行人:遺囑正(影)本
    (三)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四、委託他人申請: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 書正本。
  該局指出,本項服務可提供查詢金融遺產的內容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截至109年7月27日止全國已受理申請4,741件,民眾可多加利用。
本項服務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首頁/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專區)查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29 更新日期:2020-07-29


繼承人申請分單僅能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與遺產分配無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如有部分繼承人申請分單,僅能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與財產分配無關,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各繼承人仍負有繳納義務。
該局日前受理某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A君申請分單,A君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所增加之稅額,於遺產稅分單時,該部分應由受贈之繼承人繳納,不應由全數繼承人均分,但此主張並未獲該局採納,A君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說明,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係採取總遺產稅制,按累進稅率就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計稅額,並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疏關係或各繼承人如何分配遺產及個人繼承財產多寡。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立法意旨,係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情況下,為符合土地繼承登記規定及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乃規範「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等相關稅捐,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仍不得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有數人者,全部遺產在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每一繼承人對遺產稅係各負全部之繳納義務,即成立公法上之連帶債務,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影響繼承人整體權益。
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鍾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1 更新日期:2020-12-21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依規定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時,依前述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以致無須申報贈與稅,惟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故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但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是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則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查無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間死亡,經該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0,000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情事,惟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該局除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錢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9)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08 更新日期:2020-09-04

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經稽徵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亦即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屬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2 更新日期:2020-12-22

要保人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為其他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常以自己為要保人為家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嗣後如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應注意贈與稅課稅問題。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即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計算贈與價額,當年度贈與財產如超過220萬元,贈與人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有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前揭對象,繼承人記得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死亡,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配偶B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4張保單,嗣於死亡前2個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B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4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惟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致遭補稅及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被繼承人往生前,其子女已先其死亡,而由多名孫子女「代位繼承」,無論人數多寡,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均可依法減除其扣除額。
該局指出,所謂「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人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除額,該扣除額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500,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08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乙君,惟乙君前於106年2月2日死亡,遺有3名成年子女,依據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由乙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3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並自遺產總額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是甲君之繼承人為乙君所遺子女3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500,000元(3人*每人50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如有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此與而代位繼承無論人數多寡,均得自遺產總額扣除計算遺產淨額,法令規定上有所不同,請繼承人申報時多加留意。
民眾如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惠玲  電話:04-23051111轉222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14 更新日期:2020-08-14

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限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109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各種不同的親等,由近而遠親等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以親等進者為先。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109年標準),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方式,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如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可減除之繼承人扣除額最高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2人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孫子女A、B、C、D、E等5人繼承,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00萬元〔2人×50萬元〕,而非250萬元〔5人×50萬元〕,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12 更新日期:2020-08-12

繼承日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可適用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主張適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時,其身份限經常居住境內之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且未拋棄繼承權者,而這些親屬必須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證明,始得適用該項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3月1日死亡,其子乙君向本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其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適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惟經該局審查乙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係於109年5月間(繼承日後)始核發,乙君又無法證明其重度身心障礙之事實於繼承日前已存在,致無法認列該扣除額。
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規定,列報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民眾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轉80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8 更新日期:2021-02-08

繼承人拋棄繼承後,仍可能被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事件,雖多屬遺債大於遺產,形同破產,惟為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且考慮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及適切性,法定繼承人雖聲明拋棄繼承,仍會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該局說明,依據民法第1176條至第117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若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且無選定遺產管理人時,稅捐稽徵機關為實現國家租稅債權,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再向法院裁定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以利稅捐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A君經核定補徵107年度綜合所得稅5萬餘元,惟查A君已於108年8月間死亡,其繼承人即配偶B君、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均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也未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該局無法送達繳款書。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貫徹課稅公平,遂向法院聲請選任A君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其配偶B君為A君之遺產管理人,B君不服提起抗告,惟法院考量B君與A君同居一家,生活緊密,對A君之遺產及遺債情形瞭解較深,B君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仍無礙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能力及道義,故駁回抗告,B君於收到該局寄送之繳款書,查對無誤後,即依限繳納稅捐。
       該局特別提醒,法定繼承人雖聲明拋棄繼承,仍應善盡社會責任,為保護租稅債權之實現,該局仍會聲請法院選任已經聲明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湯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3 更新日期:2020-12-22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如有繼承因未達課徵標準而未繳納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將該項財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又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規定,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即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3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已如期申報遺產稅,經核定甲君之遺產總額為1,000萬元,因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而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嗣甲君之配偶乙君於108年4月21日死亡,由於乙君死亡前5年內有繼承自甲君且未繳納遺產稅之遺產,因此乙君之繼承人丙君應將乙君繼承自甲君之遺產併入乙君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加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有無繳納遺產稅,如未繳納遺產稅,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在地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29 更新日期:2020-07-29

重病期間提領現金無法證明用途,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其於死亡前提領現金約1000萬元,經向醫院查得甲君於前揭提款期間已處重病無法自行處理事務之狀態,繼承人雖主張該等現金全數用於被繼承人甲君醫療費用及日常支出,惟未能提供相關憑證,仍需依據現行稅法規定,併計遺產課稅。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時有提領現金之情事,當提出該現金用途之證明,若未能舉證其流向及用途,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宜特別注意。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閔綺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13 更新日期:2020-07-13

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死亡之一方剩餘財產較多,則生存且財產較少的配偶,可以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節省遺產稅賦。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或配偶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婚後財產取得來源是贈與、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就不能列入剩餘財產範圍。因此,被繼承人死亡,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可就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之財產及債務明細填報請求權計算表,並檢附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財產及負債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該請求權金額,以降低遺產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讓繼承人有充裕時間辦理財產交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繼承人須在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金額之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但為避免生存配偶未向繼承人間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繼承人未全額交付,國稅局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短少的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1千餘萬元,經該局核准扣除並核發繳清證明書,且通知繼承人應於1年內交付移轉相當該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予配偶。嗣因繼承人間無法協議遺產分配,致未於1年期限屆滿前交付移轉,亦未向該局敘明原因申請延期,經該局依法補徵稅款1百餘萬元並加徵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該項扣除額之遺產稅時,應注意於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並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備查,以解除追蹤列管;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時,應先報經國稅局核准延期履行交付期限,以免遭國稅局補稅並加徵利息,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5-26 更新日期:2020-05-26

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為使繼承人有充裕時間辦理給付生存配偶主張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其未給付部分,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追繳應納遺產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8月20日死亡,其配偶乙君主張減除剩除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核定甲君遺產總額24,754,000元,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2,594,000元,遺產淨額為3,50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350,000元,並於108年4月3日核發繳清證明書。繼承人A君於109年2月8日僅提示實際給付該請求權1,894,000元之財產證明文件,其餘700,000元(即2,594,000元-1,894,000元)提示有配偶乙君同意不請求之文件,嗣經該局補徵遺產稅額70,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宜注意相關規定,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03 更新日期:2020-12-03

因繼承或贈與辦理產權移轉應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文件,不能逕為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遺產稅時,發現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為分配財產,將部分未上市公司股票移轉給子女,有涉及課徵贈與稅,惟該公司未要求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就在公司股東名簿登記股票異動情形,該公司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遭受裁處罰鍰。
該局表示,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贈與或二親等間財產買賣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當事人不能繳驗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若屬民營事業違反規定,處15,000元以下之罰鍰;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時,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議處。
該局強調,若民眾有相關稅務疑義或如何申報問題,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06 更新日期:2020-11-06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同性配偶得準用於遺產及贈與稅之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稱永久結合關係)者,得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略以,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永久結合關係準用之。故現行遺產稅有關配偶扣除額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贈與稅有關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及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等規定,自該法施行日起,相同性別之二人已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者,即得比照配偶身分關係,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相同性別甲君乙君二人已成立永久結合關係,108年8月甲君贈與乙君6,000,000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12月間死亡,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乙君6,000,000元,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04 更新日期: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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