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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為提高我國公司資訊的透明度,以符合國際防制洗錢組織的要求,經濟部增訂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本國公司應至指定之平臺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資料。
由於本公司為具有公司股務及證券事務專業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濟部爰於107年8月31日發文指定本公司負責建置及營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本平臺自107年11月1日起開始提供本國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及國營事業除外)申報,成效卓著,獲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之高度肯定。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
鑒於國際上對防制洗錢工作相關制度建立之重視,FATF於2012年修訂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組織40項建議,強化洗錢防制之管理工作重點,並要求各國應利用「風險基礎方法」建立風險判斷標準,以防制或降低洗錢及資恐之風險。
本公司為洗錢防制法規範應辦理防制洗錢作業之機構,為落實前開FATF要求之客戶身分篩選作業,爰於105年4月完成建置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嗣考量協助國家提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效能,暨節省其他依法應執行防制洗錢作業之單位各別建置資料庫之成本,以達資源共享效益,爰開放查詢系統供外部單位申請使用,使用單位由初始之證券商、票券商、期貨商、證金事業及投信(顧)事業等,擴展至所有依洗錢防制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履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義務之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本系統有助於本公司及使用單位於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客戶身分識別作業時得符合國際規範,提升各單位辦理防制洗錢作業之意識及普及率,相關綜效亦獲得APG於2018年對我國之第三輪相互實地評鑑肯認。
 

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健全我國防制洗錢體系,接軌國際規範,於11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鑑於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所從事之交易類型,或從業特性易為洗錢犯罪利用,行政院於106年10月5日依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記帳業者為同法條第3項第5款規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報告有關技術遵循評等部分,對我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相關子法規提出相關缺失,本辦法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經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發布之國際規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所提建議及實務需要通盤檢討,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業務關係之定義,明定記帳業者須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洗防法第5條第3項第5款受指定之交易型態始適用洗防法及本辦法規定。
二、增訂記帳業者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得委任第三方辦理客戶身分審查。
三、增訂記帳業者應檢核客戶與實質受益人姓名及名稱,以辨識是否屬資恐防制法之指定制裁對象,俾採取必要措施。
四、增訂記帳業者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五、明定記帳業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時數每年不得低於2小時暨相關認證及報備方式。
六、增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於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監理檢查時,得要求記帳業者提供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洗防法第5條第3項第5款受指定交易有關資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辦法修正後有助提升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國際評價,並完善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規;另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該部將持續督促各地區國稅局落實洗防法、資恐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教育及宣導作業,以利記帳業者充分瞭解並遵循相關規範。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寶全 聯絡電話:02-2322-819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01-12 更新日期: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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