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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免費服務專線 打進來,專人即時協助您
報稅登入六大招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方式
便利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列印查詢碼操作步驟

疫情嚴峻 「宅」報稅簡便方式報您知
因應全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14日,財政部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於6月14日前,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林先生來電表示,今年前揭防疫期間不能到國稅局,煩惱不知如何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找出適合自己的申報方式其實並不難,首先拿出手機或電腦,其次取得納稅義務人109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接著按照申報步驟及指示,便能順利完成申報。該局歸類幾種簡單的申報方式,協助宅在家的納稅義務人一試就上手:
一、手機+行動電話認證
搜尋「報稅」→進入手機版報稅網頁→點選行動電話認證→填寫資料(包含電信業者、身分證號、手機號碼及健保卡卡號) →完成身分認證→開始報稅。(註:手機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辦之月租型手機門號,並具有4G/5G行動網路)。
二、電腦+行動電話認證:有線上版報稅網頁或下載離線版報稅系統2種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1、進入線上版報稅網頁(同上)→點選行動電話認證→填寫資料(同上)→以納稅義務人手機掃描網頁上的QR-Code,完成身分認證→開始報稅。
2、下載離線版報稅系統→點選網路申報、行動電話認證→選擇下載當年度所得、扣除額等資料→填寫資料(同上)→以納稅義務人手機掃描網頁上的QR-Code,完成身分認證→開始報稅。
三、電腦+讀卡機+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
有讀卡機的民眾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於線上版報稅網頁(或離線版報稅系統)進行網路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110)年報稅期間延長至6月30日,如民眾無法透過前述方式網路申報,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科 聯絡人:王美淑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00
撰稿人:林家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3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02 更新日期:2021-06-02
收到稅額試算書表這樣做
(四大超商繳納原繳款書不代收,請重新印製)
10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退稅日程表

列報扶養親屬
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
列舉扣除額-健保及保險費
列舉扣除額-捐贈
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
列舉扣除額-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申報
房東取得租賃所得報稅方式

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網路申報之登入方式及金融機構留存之證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自110年1月2日起實施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發作業,於辦理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申報之登入方式及金融機構留存證號,以順利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時,請注意下列登入方式:
1.於110年4月以前換證者,新舊證號均可使用「查詢碼」登入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申報;110年4月以後換證者,請以「舊證號」登入。
2.已換發新證號但已註冊的健保卡是舊證號,如要使用健保卡加密碼登入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申報,請以「舊證號」登入系統。
3.已換發新證號且更換健保卡並辦理註冊者:於110年4月前換證者,請使用「新證號」登入系統,利用新健保卡加密碼辦理申報;於110年4月以後換證者,請使用「舊證號」辦理申報,所得及扣除額部分請以舊證號至國稅局申請查詢碼或自行輸入。
4.已使用舊證號完成網路申報,且在6月30日前更換新證號,如果在6月30日以前要辦理更正申報者,請以原申報證號重新上傳。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以存款帳戶繳退稅或以信用卡繳稅時,請確認申報證號與於金融機構留存的證號是否一致,以避免因證號不符而授權繳、退稅失敗。
       該局呼籲,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由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又全國各地區國稅局亦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至110年6月14日,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以降低群聚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03 更新日期:2021-06-03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注意存款餘額,避免因提兌不成功被加徵利息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國稅局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報稅已延長至6月30日,申報有應補繳稅款如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會在什麼時候提兌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轉帳扣款,將於110年7月9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0年7月8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利提兌,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0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納稅義務人陳先生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5,000元,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2,000元,如果陳先生一直都忘記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3,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0年7月1日起依110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0.78%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另外,該局列舉常見資料填寫錯誤類型如下,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核對資料填寫正確性,以避免無法提兌,而須額外負擔利息:
一、身分證字號錯誤:使用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帳戶繳納,於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誤填為納稅義務人身分統一編號。
二、帳號錯誤: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
三、帳號結清銷戶:誤用已結清帳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0年7月15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查詢】,查詢提兌狀況,或可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鍾股長 06-229806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25 更新日期:2021-05-25

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資料仍須查對確認,據實辦理合併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在國稅局提供多項所得稅申報服務便民措施,希望能讓民眾輕鬆完成申報及繳稅義務,其中提供所得查調服務是讓民眾有感的便民服務措施,不過仍須提醒,國稅局所提供的所得資料只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參考,民眾仍應詳細查對確認其本人或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倘漏未申報而導致逃漏所得稅,除符合免罰規定外,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近來受理的復查案件中,有民眾申報減除其父母扶養親屬免稅額,雖曾以自己的健保卡查調當年度所得資料,然其父母於前2個年度並未連續由該位民眾列報扶養,致該民眾查調其當年度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並未列載其父母之所得資料供其申報所得稅之參考,該民眾未詳細查對,致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並短漏稅額,經該局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既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對於該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即應詳實查對,依法合併申報。倘若不確定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是否獲有所得,得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另以受扶養親屬之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檢附受扶養親屬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發現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與應加計的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王盈茹 電話:(04)23051111轉821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25 更新日期:2021-05-24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能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應納稅額案件,不能適用列舉扣除額,也就是說,稽徵機關將依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試算後無應納稅款,以為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直到收到國稅局核定稅單,才主張採列舉扣除額,惟因未符合前揭規定,故不能適用列舉扣除。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理申報,除依法不能採用列舉扣除需補稅外,若未申報所得超過25萬元或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月娥 電話:(04)23051111轉621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25 更新日期:2021-05-24

新婚夫妻於登記結婚之前一年度應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之綜合所得稅,係申報「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及有關免稅額、扣除額,其得否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以申報之所得年度(即前一年度)有無婚姻關係存在,據以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09年3月17日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甲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很自然的在申報書之配偶欄內填入配偶乙君之姓名,並列報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有配偶者之標準扣除額240,00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與乙君108年度並無婚姻關係,遂剔除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標準扣除額120,000元,補徵應納稅額10,400元,並處罰鍰2,08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我國現行婚姻採登記制,倘於109年度舉行婚禮之新人,如遲至110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仍應各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而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新婚夫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所得年度是否確實已具備合於民法規定之婚姻關係,始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若有類似情形而誤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05 更新日期:2021-05-05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有排除適用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樣,有3種排除適用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109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在1,210,001元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母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並未註明「含」,應予准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明定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予適用,且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之計算基準者,俱連本數計算,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於官網有設置「長期照顧服務專區」,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透過該專區瞭解相關規定,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05 更新日期:2021-05-05

自行下載所得及扣除額多一招—行動電話認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疫情,避免民眾前往各地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造成人潮聚集,增加群聚風險,今年新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民眾可利用手機或電腦,自行上網下載10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比往年更加方便!
  該局說明,行動電話認證主要是利用民眾當初向電信公司申請門號的資料查證身分,利用載有SIM卡的手機透過4G/5G網路訊號連線至「TWID身分識別中心」,向該電信公司查詢門號租用人的基本資料,做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身分識別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操作方便,民眾可利用手機或電腦,連結至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https://tax.nat.gov.tw),選擇「行動電話認證」,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信業者、手機門號及健保卡卡號,即可完成身分驗證上網查詢及下載所得及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行動電話認證是財政部今年新推出的身分認證方式,目前僅限本國人,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門號租用人與納稅義務人須為同一人,親子卡、預付卡及企業門號是不支援行動電話認證的;另外行動電話認證要透過SIM卡發出的4G/5G網路訊號連線,方可查證門號租用人的基本資料,所以驗證中必須關閉手機Wi-Fi;又納稅義務人如人在國外,因國外之IP位置有可能無法反查回原電信業者之手機門號,而導致驗證失敗,請民眾特別注意。
  該局呼籲,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為期1個月,自110年5月1日至5月31止,採用「行動電話認證」好處多多,不僅可以下載所得及扣除額,又可搭配手機報稅或符合稅額試算之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行動電話認證下載稅額試算書表及回復確認,請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05 更新日期:2021-05-05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注意存款餘額,避免因提兌不成功被加徵利息
目前正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經常接獲民眾詢問應補繳稅款如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會在什麼時候提兌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轉帳扣款,將於110年6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0年6月9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利提兌,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或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110年5月31日)存款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納稅義務人陳先生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5,000元,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2,000元,如果陳先生一直都忘記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3,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0年6月1日起依110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0.78%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另外,該局列舉常見資料填寫錯誤類型如下,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核對資料填寫正確性,以避免無法提兌,而需額外負擔利息:
一、身分證字號錯誤:使用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帳戶繳納,於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誤填為納稅義務人身分統一編號。
二、帳號錯誤: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
三、帳號結清銷戶:誤用已結清帳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0年6月15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查詢】,查詢提兌狀況,或可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鍾股長 06-229806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03 更新日期:2021-05-03

個人透過專戶對運動員的捐贈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的專戶對運動員的捐贈,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之捐贈,如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如指定予經該部公告認可之特定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加計全戶同性質捐贈之合計數,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額內,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國稅局提醒,個人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若該特定運動員為捐贈者的配偶或具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除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外,尚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03 更新日期:2021-05-03

5月報稅大小事報你知,今(110)年辦理結婚或離婚如何報?
報稅季將至,近來有民眾詢問,與配偶在去年底已辦理婚宴,但年初才正式辦理登記,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今年5月份係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且依民法規定,結婚應至戶政機關登記才發生效力,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雖於109年底舉辦婚宴,但因110年初才辦理結婚登記,故今(110)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分開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於109年底協議離婚,但110年初才辦理離婚登記,因109年離婚尚未生效,故5月份仍應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而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應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若有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亦於申報書上一併勾選,稽徵機關嗣後會將夫妻所得歸戶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或退稅。
該局提醒,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之當年度,還可以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提醒民眾可依有利之方式辦理申報。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30 更新日期:2021-04-30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 未依規定合併申報:
(一) 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應與父母合併申報(已婚者除外)。
(二) 夫妻應合併申報,如於109年結婚宴客,但110年才辦理結婚登記,於所得年度(109年)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
二、 免稅額申報錯誤:
每人免稅額為8.8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2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8萬元。
三、 漏報所得:
(一) 漏報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非屬查詢範圍的所   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經網路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而未申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資料(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等無須開立憑單的所得)。
(二) 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
(三) 未按退職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明的給付總額(已減除定額免稅額度)申報,或自行重複減除免稅額,導致短漏報所得額。
四、 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避免未先行確認就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而產生漏報。
五、 扣除額申報錯誤,類型包括:
(一) 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二)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
(三)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申報扣除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的醫療費收據及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或未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的醫藥費。
(四) 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五)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未列示在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內,且未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六)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學費;或誤報納稅義務人本人、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未列示在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內,且檢附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非屬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
       該局說明,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9 更新日期:2021-04-28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時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各項服務時間如下:
一、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自110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
(一)網路查詢
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電子憑證、TW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行動電話認證或「查詢碼」+戶號,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線上查詢。
(二)臨櫃查詢
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查詢。
二、受理臨櫃服務之加班時間:
(一)110年5月3日、5月25日至28日及5月31日各日中午。
(二)110年5月31日延長收件時間至當日晚間7時。
三、稅額試算通知寄發及查詢:
(一)110年4月24日起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郵簡。
(二)110年4月25日起,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臨櫃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說明,今(110)年5月1日勞動節及5月2日適逢例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國稅局未上班無受理申報及收件服務,但網路報稅不受限制。民眾自4月28日起,可透過網路或至鄰近之國稅局臨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於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線上版、離線版、手機版)辦理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快速又便利。
       該局表示,依多年經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臨櫃人潮以周一及周五最多,上午比下午多,今年申報期仍有防疫必要,請民眾儘量利用便捷的網路申報,如需臨櫃服務,建議多利用該局線上取號服務,以手機或電腦先上網預約,並預留路程時間,再於預約叫號前至申報現場辦理報到,以避開人潮擁擠的時段,減少等候時間,報到時若已過號,待現場每呼叫3組號碼後插入叫號,免重新取號。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9 更新日期:2021-04-28

不用讀卡機也可在家輕鬆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因有些民眾家裡沒有讀卡機,只好選擇到國稅局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以及報稅,為了讓民眾沒有讀卡機也可在家輕鬆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去(109)年新增到四大超商利用多媒體事務機(Kiosk)取得「查詢碼」及「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2項措施,今(110)年再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新措施,提供民眾更多元報稅方式。
       該局說明,無讀卡機的民眾,可選擇下列報稅方式,在家輕鬆透過網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進行申報及繳稅作業:
(一)到四大超商利用多媒體事務機(Kiosk)取得「查詢碼」
利用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多媒體事務機(Kiosk)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認證列印取得查詢碼,再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經由網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及報稅。
(二) 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
透過手機下載「TW FidO」APP,同時至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網站,以自然人憑證登入並完成註冊,即可以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為通行碼,經由網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及報稅,註冊時必須使用讀卡機以及實體卡片,往後只要透過手機上的APP,即可報稅。
(三)行動電話認證
門號租用人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人時,可以行動電話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透過網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及報稅。(行動電話認證之適用條件整理如附表)
       該局呼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雖已趨緩,仍不可輕忽,申報期間請民眾多採用財政部新增多元身分認證機制,透過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線上回復確認稅額試算服務,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9 更新日期:2021-04-28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附表):
該局提醒想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民眾要注意上述的適用條件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不過,民眾查詢課稅年度扣除額資料如已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免再檢附證明文件。如有任何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科長 06-2223111轉803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6 更新日期:2021-04-26

個人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併入受領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約定按月息1%收取利息,惟友人借款期間均未給付利息,直至109年一次還款1,200萬元,則200萬元之利息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其所得年度之認定,應以所得實現之年度為主,故個人貸出款項後一次收取之利息,縱使是好幾年,仍應以實際受領日期所屬年度,併課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以陳先生為例說明,陳先生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雖有約定按月收取利息,惟友人直至109年一次償還1,200萬元,經扣除本金1,000萬元後,陳先生應將所收取之利息所得200萬元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個人因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應誠實列報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若發現有漏未申報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侯股長 06-2298102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0 更新日期:2021-04-20
執行業務者應將盈餘分配數,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又到了一年一度報稅季節,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可選擇以人工申報或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同時應將所得人之執行業務收入、必要費用及所得額詳實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供,近年來時常出現執行業務所得漏申報案例如下:
案例1:某診所負責人甲君主張其代理申報之會計師已將該診所107年度之收支相關資料以網路上傳,但其並不知道還要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62,050元,短漏所得稅額59,842元,並遭處罰。
案例2:乙君與其醫學院學妹丙君,合夥設立診所執業,該診所負責人為丙君,其已將診所損益表併同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但乙君不知道自己也要將分配之盈餘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漏報執行業務所得275,563元,短漏所得稅額33,067元,並遭處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申報期間以人工申報或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受到處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2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9 更新日期:2021-04-19
納稅義務人本人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常有民眾在報稅時來電詢問,其利用工作之餘於大學在職進修專班攻讀學位所支付的學雜費,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教育學費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列報;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後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只能申報扣除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是不能申報扣除的,請民眾注意,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06)2223111-805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9 更新日期:2021-04-19

綜合所得稅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到來,納稅義務人如因與配偶分居或離婚而各自辦理結算申報,於發生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認定原則所列順序,認定應由哪一方列報該子女免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於「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者。
  該局呼籲,受扶養之子女如有各類所得時,亦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申報,請民眾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並多利用網路申報,節能減碳又快速。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4 更新日期:2021-02-24


自110年1月1日起,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111年5月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所得應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  ,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2 更新日期:2021-02-22

109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作業,受理期限至110年3月15日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作業,自110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至110年3月15日止,有需求的民眾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申請,或臨櫃向稽徵機關申請。
  該局說明,民眾申請「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項目包括:(1)申請人本人與配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不提供申請人本人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凡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含109年度中年滿20歲)且108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子女、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如未滿20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請。另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申請人申請本項作業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申請人或其配偶,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將「無法查詢」申請人本人的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詢時,僅能查詢其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詢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資料者,須另行提示委任書及雙方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詢。
該局指出,「稅額試算服務」的申請項目及申請人如下:
一、申請首次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本人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適用於108年度均未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
二、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限由納稅義務人本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自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提出申請。
四、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限由原申請人提出申請。
  該局呼籲,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前開各項需求者(相關注意事項詳附表),請把握於11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申請首次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於110年4月28日至5月3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以市話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另提醒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請務必於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自行以其他方式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未申報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18 更新日期:2021-02-18

自11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受理申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相關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110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已註冊內政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前述項目申請方式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彙整如下:(如附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109年度有以下等情形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勿提出適用申請,應於今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1.結婚、離婚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
2.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
3.有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
4.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試算所得資料範圍的所得。
5.列舉扣除金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
6.有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7.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8.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9.有投資抵減稅額。
10.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該局提醒,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全年開放受理申請,但3月16日以後申請之案件,於次一年度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方能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021】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3 更新日期:2021-02-03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首報族申請適用及已適用者申請異動,受理時間自110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為方便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今年持續提供109年度稅額試算服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今(110)年5月首次報稅之首報族如要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或已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如要申請不適用、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申請變更郵寄地址等等,請特別留意國稅局受理申請時間自110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要申請上述稅額試算相關服務,申請方式除了可採用書面(申請書格式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綜合所得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進行下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外,亦可採用線上申請,自110年2月15日零時起至110年3月15日24時止均可提出線上申請,不受限於國稅局的上班時間,且可免除往返奔波,省時又方便,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
該局說明,線上申請有下列兩種途徑:
一、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9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本項通行碼僅得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
二、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
國稅局特別將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相關服務之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間整理如下表:(附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科長 06-229803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1 更新日期:2021-02-01

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今日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至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10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上述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各項金額與109年度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10年度各項金額,為納稅義務人於111年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0-12-16 更新日期:2020-12-16

財政部已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民眾明(110)年5月辦理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8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02,887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8.2萬元,較108年度之17.5萬元,增加7,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1 更新日期:2021-01-11

接獲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稅單,請於110年1月16日至25日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陸續於110年1月上旬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0年1月16日至110年1月25日。
  該局說明,本次補稅案件主要補稅原因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重複列報扶養親屬或扶養未符合規定的其他親屬、稅額計算錯誤、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致減列扣除額等。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錯誤、計算錯誤或重複時,請於上開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下載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台灣行動支付、ezPay簡單付、i繳費、豐錢包、高銀行動e點通、三信行動Plus、中國信託行銀行Home Bank及玉山Wallet)或利用八大公股行庫行動網路銀行APP(臺灣銀行-網路銀行隨身版、土銀行動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第e行動、華南銀行、彰銀行動網、兆豐銀行、臺灣企銀行動銀行),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稅;應繳納之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各種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背面皆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提醒,國稅局的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或傳送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受騙上當。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3 更新日期:2021-01-13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單即將寄發 請多加利用e化繳稅服務,安全又快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將於110年元月4日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0年1月16日至1月25日。 
       該局說明,經統計該局所轄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新竹縣(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本次補稅案件共約7萬8千餘件,補稅金額達11億4千萬餘元,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國稅局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除可持繳款書至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自109年9月16日起提高每筆限額為新臺幣3萬元)臨櫃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間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稅款【詳細繳稅之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說明】,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自行方便之繳稅方式,免出門即可完成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還可利用個人行動裝置已下載之台灣行動支付、ezPay簡單付、臺灣銀行-網路銀行隨身版、土銀行動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第e行動、華南銀行、彰銀行動網、兆豐銀行、臺灣企銀行動銀行、i繳費(中國信託)、中國信託行動銀行Home Bank、高銀行動e點通、三信行動Plus、豐錢包(永豐銀行)及玉山Wallet等16家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如附表),掃描繳款書「QR-Code專區」行動條碼,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線上完成繳稅,安全省時又便利,相關操作說明可參閱該局網站「行動支付工具繳稅專區」。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對於核定或補稅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如內容無誤者,請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稅,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04 更新日期:2020-12-30

納稅義務人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能以未收到扣(免)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確實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亦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能以未收到扣(免)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得以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所得資料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
  該局指出,最近審理裁罰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以人工申報方式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本人及配偶營利所得共計新臺幣293,899元,甲君主張,因扣繳單位未寄發扣(免)繳憑單致其漏報所得,請免予處罰云云。惟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尚非待稽徵機關通知或收到扣(免)繳憑單始負誠實申報之義務,且自103年起扣繳單位依規定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得要求扣繳單位填發或逕向稅捐機關查詢所得資料。
  該局呼籲,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結束,納稅義務人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所得資料供核對,倘發現有因未收到扣繳憑單或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等……),致有申報或短報情事,應儘速自行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0 更新日期:2020-11-09

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結婚年度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勿將配偶合併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亦即每年5月份係申報上一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若當年度登記結婚者,因上一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不可列報為配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雖於107年底舉行婚禮,惟於108年1月1日始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依民法第982條規定2人於107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填報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扣除額120,000元,經該局剔除,補徵應納稅額18,000元,並處罰鍰3,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與乙君於107年底已舉行婚禮並宴請親友,108年度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依系統欄位填報配偶,其無故意虛報以減少稅額之意,請免予處罰云云,該局查核時以107年度甲君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甲君將配偶合併申報,致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核有過失,應受處罰,經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明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惟依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日為認定時點。該局特別提醒在109年舉行婚禮宴請親友的新人,如遲至110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仍應各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而受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3 更新日期:2020-12-22

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選擇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申報,依此,若其提出符合列舉扣除項目之實際支出單據(含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支出),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者,自得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辦理申報;惟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如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一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得再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試算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自認無需繳稅而未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嗣經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計算核定補稅。甲君申請復查始主張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案經該局以甲君自始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已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為由,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無論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否則一旦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即無法再選擇改採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3 更新日期:2021-02-02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補申報者,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許多民眾有所得合計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惟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後,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適用有關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及其配偶107年度有營利、薪資、及其他所得合計120萬餘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惟甲君及其配偶均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乃依查得資料歸課綜合所得稅,並按標準扣除額核定其一般扣除額為24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應採列舉扣除額方式核定,請准予認列購屋借款利息300,000元云云。經該局以甲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者,亦應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申報,始可適用。本件既經該局核定在案,甲君自不得再行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乃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欲採列舉扣除額方式減除者,應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申報,始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27 更新日期:2020-08-25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漏未申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得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有漏未申報的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逾期補申報案件,僅能以人工方式申報,須自行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以現金繳納稅款,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或信用卡等方式繳納,該補繳稅款應自109年7月1日起至補繳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應將補申報之申報書及繳款書連同相關附件親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有短漏報所得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情事,請儘速補辦,以免嗣後經稽機關查獲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稅外還需依所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30 更新日期:2020-07-30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新增項目與查詢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並便利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自109年4月28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開放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說明,本年國稅局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新增扣繳單位依據住宅法第23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開立給住宅所有權人專用的「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格式代號51R、51M)」;另外,扣除額查詢範圍新增「衛福部、勞動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提供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料,得據以申報長照特別扣除額,免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任選下列三種方式之一:
一、憑證查詢:以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如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為通行碼,登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查詢。
二、「查詢碼」線上查詢: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密碼」透過四大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取得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查詢碼;或國稅局臨櫃申請查詢碼,登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查詢。
三、臨櫃查調: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需備妥資料)。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係按扣繳單位申報各類憑單資料及稽徵機關蒐集機關(構)、團體、學校、醫療院所有關扣除額資料予以歸戶,提供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參考,對於查詢的所得資料如果有疑問,應立即洽詢所得來源單位確認,如有錯誤,應請所得來源單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憑單更正,並據實辦理申報;如有其他非屬查詢的所得,亦應自行辦理申報。另外,對於查調的各項扣除額資料,於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列報扣除。
       該局呼籲,為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請民眾多利用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及報稅,若家中無讀卡機的民眾,亦可至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取得查詢碼,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線上下載報稅資料並完成報稅,使防疫報稅兩周全。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0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4-27 更新日期:2020-04-26
健保卡嘛也通
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 ↓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


綜所稅報稅新訊全揭露!!高雄國稅局表示,報稅季節來臨,民眾最關心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有哪些不同以往的規定,國稅局整理今年報稅8項利多新變革,供民眾瞭解相關內容:
項目
適用內容
備註
1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申報戶中如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論是請外籍看護、住長照機構、使用長照服務或自行照顧,每人每年可扣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
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所得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就不符合該項扣除額列報規定。
2
薪資所得計算方式
「定額減除20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核實減除」可擇一擇優適用。
3
基本生活費
「每人基本生活費」提高至175,000元。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為: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
4
無謀生能力範圍
扶養滿20歲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除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外,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亦符合「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未滿60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108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7.5萬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所稱嚴重病人亦屬「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5
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直系親屬不論是否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均可適用。
6
對擬參選人、政治團體或政黨捐贈扣除額
109年1月適逢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108年度對政黨之捐贈,因108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105年度)選舉得票率達1%為準,新成立政黨於109年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1%為準,民眾捐贈給前述政黨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列舉扣除。
符合推薦候選人選舉得票率達1%政黨如下: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台灣基進、台灣民眾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
7
同性伴侶可適用合併申報
108年度同婚合法化,當年度辦理結婚登記的同性伴侶,與其他有配偶家庭在申報、計算稅額、繳稅的方式完全一樣。
首年申報時可先行試算並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哪種方式比較有利,但第2年起就一定要合併申報。
8
天使投資人投資減除所得額優惠
於106年度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至108年度已達2年者,可就投資金額的50%限度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每人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民眾對於各項稅制優化、簡政便民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ntbk.gov.tw),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4-24 更新日期:2020-04-24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有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與受扶養親屬間有法定扶養義務及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列報。
該局於近日查核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106年甫出生之姪子,雖陳君主張有給予經濟上之資助且檢附受扶養親屬父親之切結書,但由於該受扶養親屬之父母有所得及財產,且陳君未提示姪子之父母無法扶養子女之證明,故否准列報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減免的目的,是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並不是只要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等證明文件,即得列報該項免稅額。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有先後順序之分,故欲適用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者,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前者為先,亦即應由父母優先扶養,如由順序在後者列報扶養時,應提示前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順序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有同戶籍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4-16 更新日期:2020-04-16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親屬關係與生存之證明文件,其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係年滿20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在學證明、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其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性別、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殘障狀況或病名、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前述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公證書,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若大陸配偶之父母仍居住大陸地區,年滿60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申報減除其免稅額,惟應檢附載明受扶養親屬的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及核發日期之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提供稽徵機關核認,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12-26 更新日期:2019-11-14

假借他人名義規避薪資所得致逃漏綜合所得稅,恐涉刑責,不可不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將其應受領之薪資所得,假借他人名義申報綜合所得稅,藉以規避其個人稅負,經查獲者,恐涉嫌逃漏稅捐刑責,切勿以身試法。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愈高者須適用較高之稅率課稅,納稅義務人如假借他人名義,將其個人薪資所得列報於他人名下,以降低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乃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個人薪資所得頗豐,為逃漏個人部分綜合所得稅,明知乙君未於甲君任職之A公司工作,於經乙君同意並取得其個人基本資料後,與A公司負責人及會計約定將其應自A公司領取之薪資所得280萬餘元改列在乙君名下,藉此降低甲君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進而減少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其應繳納之年度綜合所得稅28萬餘元,影響國家稅課收入,經刑事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在案。
  該局強調,納稅人應主動誠實申報納稅,切勿持僥倖心態,規避稅負逃漏稅捐,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與補稅處罰問題,不可不慎。
(聯絡人:法務一科施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06 更新日期:2020-03-06

房東列報房屋租賃所得時,應檢附支出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時,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惟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的減除標準調整之。亦即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標準減除,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
  該局說明,前揭可減除的租賃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之利息、財產保險費等,並應檢附:(1)房屋成本的相關證明文件,以計算折舊費用。(2)修理費應檢附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統一發票或收據。(3)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4)金融機構開立的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等資料。(5)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繳費收據等資料始能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租其所有房屋租賃收入420,000元、修繕費350,000元、折舊50,000元,租賃所得20,000元,惟未提具修繕費支出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按財政部核定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減除,核認租賃所得239,400元【420,000元×(1-43%)】。甲君主張確有修繕房屋,提供估價單以為證明,惟該估價單並非正式的憑證,且無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甲君亦未能提示相關支付證明等資料,尚難證明出租標的確實有修繕費支出,仍維持原核定之租賃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得補稅,徒增困擾。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27 更新日期:2020-02-27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得依法列舉扣除。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黃昕怡,電話(04)23051116轉21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4 更新日期:2021-03-04

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應減除受有保險給付的金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如受有保險給付,應先減除保險給付部分,再以餘額列為扣除額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75萬元,同時列報人身保險費2.4萬元,該局以A君既列報有人身保險費,且按醫療費用收據金額全數列報扣除,研判A君可能受有保險給付,故依A君保險費資料向保險公司函查,發現列報之醫療費用當中有471萬元係因重大疾病於某公立醫院就醫所支付的醫療費用,業經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462.4萬元,則此保險理賠金應自醫療費用中減除,僅得以餘額列報列舉扣除額,該局重新計算可扣除的醫藥及生育費為12.6萬元,向A君發單補徵稅款36.9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應提供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立的醫療費用單據,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為扣除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05 更新日期:2021-05-05

買賣外幣賺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幣的匯兌損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匯兌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6年間以新台幣1,5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金辦理定期存款,於107年間到期將美金本息全數結售換回新台幣1,575萬元,增益75萬元(1,575萬元-1,500萬元)當中,屬於定期存款利息收入30萬元,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甲君也併入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外45萬元係屬美金買賣匯差產生之匯兌利得,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無扣繳義務,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漏報該筆所得而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應稅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22 更新日期:2020-10-22

個人轉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賺取的所得,應列報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價差,其價差為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次年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該交易行為如果有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針對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進行不動產專案列管查核作業,今(109)年另配合內政部辦理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納稅義務人如在今年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情形,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請自行妥善保存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的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權利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於明年(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108及以前年度如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針對109年度的交易案件該局會持續追蹤所得人有無如實辦理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2 更新日期:2020-12-22

個人出售「預售屋」、「購屋預約單」及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成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在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前,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之買賣,係屬不動產「權利」移轉之買賣,另個人出售之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者,如有交易獲利所得均應依實際買賣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交易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的成屋交易在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略有不同,二者最大差異為買賣預售屋因非「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並無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非屬房地合一新制的成屋交易,如買進或出售契約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成交價額時,則應依交易時房屋土地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土地而支付相關費用後之餘額,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惟一般出售房屋除依上開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倘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1:張君於108年以1,0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1戶預售屋,於109年間該預售屋完工前,以1,100萬元將該預售屋出售予陳君,並支付相關費用10萬元,經計算張君出售預售屋交易所得為90萬元(1,100萬-1,000萬-10萬)。
案例2:李君於104年以8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1戶成屋,並於108年以1,000萬元將該屋出售予黃君,買進及出售契約均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成交價額,並支付相關費用40萬元,另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率為40%,經計算李君出售房屋交易所得為64萬元(1,000萬-800萬-40萬=160萬,160萬*40%=64萬)。
該局再次提醒,據報載近期房市交易熱絡,許多地區房價節節升高,為落實租稅公平,抑制房市炒作,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預售屋、紅單及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加強查核,民眾若有轉讓預售屋、紅單或房屋土地而取得買賣價差時,應依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可加息免罰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邵佩君  電話:(04)23051111分機2218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4 更新日期:2021-01-13

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依財政部101年8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規定,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指出,甲君於106年間購入A公司推出之預售屋建案,至108年1月已繳納1,200萬元之價款。後來甲君在108年1月間經由B房仲公司仲介將預售屋權利以1,800萬元售予乙君,收取價金,並即與A公司完成換約,甲君並支付B房仲公司仲介費150萬元。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這筆財產交易所得,惟該局於109年7月接獲檢舉查得上述交易事實,乃核課甲君10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450萬元〔收入1,800萬元-(成本1,200萬元+仲介費用15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出售預售屋權利有財產交易所得,而漏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08 更新日期:2021-01-08

轉讓公司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公司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以轉讓價格與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價款之差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民眾除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外,另轉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倘未依規定辦理簽證以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亦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之適用,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每股50元轉讓其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票予丙君,自認屬有價證券交易,未申報所得稅,經該局查得,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該股票非屬有價證券,甲君僅係轉讓A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又甲君係以面額每股10元取得,故核定財產交易所得4,000,000元(轉讓價格5,000,000元-出資額每股10元×100,000股),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民眾轉讓未經簽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因一時誤解致誤繳證券交易稅,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載之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事宜。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19 更新日期:2021-02-19

轉讓公司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轉讓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屬財產交易而非證券交易,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出資額成本之認定,係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3年以出資額500萬元投資設立A公司,嗣於105年以1,300萬元之價格將股權轉讓予乙君,甲君漏未將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之差額800萬元(轉讓價格1300萬元-出資額成本500萬元)列報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歸課甲君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40萬元並裁處罰鍰1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外,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之利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3 更新日期:2020-11-13

個人因地震造成災害損失時,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家中遇地震導致個人財物遭受損害,可否直接列舉申報災害損失?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照片、受災修復費用之發票或收據),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之轄屬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可於損害發生年度,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災害損失發生當下,千萬要記得拍照存證,並於期限內申請報備,莫因一時的疏忽,而讓自己權益睡著了。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或申請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13 更新日期:2020-10-13

藥局收入如何課綜合所得稅,中區國稅局說分明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健保特約藥局依規定代售口罩及酒精等防疫物資,協助守住疫情防線,非常辛勞。民眾好奇詢問,藥局收入如何課稅呢?
該局說明,藥局如僅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如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另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其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則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持醫生開立之處方箋至藥局拿藥,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部分,與一般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沒有不同,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近期健保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且款項全數交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高兆  電話:(04)23051111分機718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4-15 更新日期:2020-04-15

藥師經營藥局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或營業稅?
楊姓藥師來電洽詢,個人經營藥局有藥品調劑、成藥及銷售其他貨品,是否應將全數收入列報執行業務所得,併綜合所得稅核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藥師親自主持的藥局依不同經營型態應適用不同之稅捐核課方式,相關稅務規定如下:
經營型態
稅捐核課方式
專營
藥師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藥品業務
屬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兼營
藥師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藥品業務
屬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
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屬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43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陳妍岺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11-03 更新日期:2019-11-14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有排富條款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申報受扶養親屬已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為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仍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該局表示,針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個人綜合所得稅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須檢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3種情形排除適用: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長照扣除額專區下載懶人包及疑義解答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3 更新日期:2021-03-04

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
  該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該等適用對象者,即可於今(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列報長照扣除額;但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或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所須檢附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因時程考量,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該診斷證明之時程,只要於109年6月1日前經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即可於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可於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密碼利用網際網路於報稅系統或到四大超商的多媒體自動化服務機(KIOSK)列印查詢碼再到報稅系統查詢所得人108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所查詢之資料亦會包含長照特別扣除額,如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可免檢附上開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4-07 更新日期:2020-04-06
長期照顧證明文件
長期照顧不適用情形

符合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條件,是否可併同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林小姐來電訊問:申報之受扶養親屬若符合身障資料者,於109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除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外,是否可併同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於109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另政府為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成員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而於所得稅法規定,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需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例如取得特定醫療機構依巴氏量表診斷為身心失能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有長期照顧需求,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具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或入住於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者;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規定接受政府長期照顧評估為失能,並已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才可列報長期照顧扣除額。因此,若符合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證明文件,並不等同符合可列報長期照顧扣除額之要件,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混淆。
該局進一步說明,長期照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日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除符合上述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無法適用長期照顧扣除額: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108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該局表示,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由專人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2 更新日期:2021-01-12

綜所稅與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於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均有規定,但適用對象並不相同。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歷年綜所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經國稅局核准扣除,但其以繼承人身分申報其母親(被繼承人)遺產稅時,為何卻遭國稅局否准扣除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9年度每人可扣除200,000元,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可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618萬元,但身心障礙者如果依法有繼承權而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綜所稅與遺產稅於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同之處,為綜所稅無論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包括本人、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旁系同胞兄弟姊妹、子女或其他親屬家屬等),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均可列報扣除;然遺產稅可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對象為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父母等,如果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則無法列報該兄弟姊妹之身心障礙扣除額。此外,於遺產稅,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父母等須符合屬領有「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者,始可列報遺產稅扣除額;亦即納稅義務人雖領有「輕度、中度」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如以繼承人身分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規定尚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附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於綜合所得稅與遺產稅之適用比較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綜所稅或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法務二科謝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7)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2 更新日期:2021-02-02

精神衛生法規定條件下之嚴重病人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每年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
       所謂嚴重病人,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是指經行政院衛生署甄審合格之精神專科醫師診斷為罹患精神疾病之人,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並以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經該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乙君為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長期服藥控制,無法就業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乙君非屬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核與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之要件不符,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二)診斷。(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四)保護及其他處置及建議。不能僅憑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26 更新日期:2021-01-26

報稅眉角看過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特彙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詳附表):
一、所得額: 
稽徵機關提供查調所得之範圍,大致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納稅義務人應就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與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如對所得有疑義,應向扣繳單位確認;如有非查調範圍之所得(如: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大陸地區所得、海外所得等),仍應自行申報。另提醒注意下列事項:
(一)薪資收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萬元)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採減除必要費用者,以減除符合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等3項費用為限。
(二)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應合併申報。
(三)退職所得應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申報,勿再重複減除按服務年資計算免計入所得額之金額。
(四)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
(五)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或其他特定項目者,請注意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
二、免稅額:
(一)109年度登記結婚之配偶,不可合併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另自108年5月24日起同性伴侶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在108年度辦理結婚登記的同性伴侶,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該親屬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扣除額:
(一)捐贈扣除額:安太歲、點光明燈等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扣除。
(二)政治獻金捐贈:具選舉權的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政黨的捐贈,該政黨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須達1%,新成立之政黨,以109年度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每一申報戶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三)保險費扣除額:須為「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人身保險費。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必須同一申報戶,且每位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萬4千元為限。
(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必須是針對疾病接受治療支付之費用,且付與公立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始得列報扣除。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費收據及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等,都不可列報扣除。
(五)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房屋須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另外,增貸非供購屋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
(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之?育學費。但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學校未經教育部認可者(如國外語言學校)不適用之。
(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可定額減除12萬元,且訂有排富條款,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算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列報。
(八)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始得列報。另該「直系親屬」不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為限。
四、採網路申報方式,應注意須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完成申報:
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時,於選擇行動支付繳稅、轉帳扣款、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後,要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動作,並確認出現「上傳申報成功」之訊息畫面,才算完成申報程序。另申報系統產出之「檢核用計算表」僅供檢視申報資料及計算結果,非完成申報紀錄。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申報係採自動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對申報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內容,應盡詳實核對之責,如有申報疑義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5-19 更新日期:2020-05-19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無論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有無滿183天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如有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
       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藝術家受邀至台灣表演10天,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扣繳稅率20%就源扣繳,並不可扣抵相關費用。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12-28 更新日期:2019-11-14

什麼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僑人士申報所得稅時申報所取得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所得稅法第8條所指的下列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該局關心在我國工作之各國人民,若有課稅規定之疑義,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項法令有關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鮑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7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8-08 更新日期:2019-11-14

屬居住者之外僑,於課稅年度中離境,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之外僑居住者,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台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之計算,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補充表示,外僑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時,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記得攜帶居留及所得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憑以核定,另外僑在臺繳納之所得稅,為向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之需要,亦可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洪嘉璘連絡電話:04-26651351轉208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4 更新日期:2021-03-04

回應內容:
1.您如果在臺灣仍有戶籍,108年度在臺灣居住滿31天而有海外所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在109年度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的海外所得
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108 年度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
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需按20%計算基本稅額,並與一般所得稅額相較,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如果您在臺灣已無戶籍,但在臺灣居留未滿183天,則在海外工作之報酬,該海外所得無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惟如在臺灣居留有超過90天但未滿183天,在境內仍有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仍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2.您可以檢附護照等記載入出境紀錄的資料及國外工作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
回應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應時間:2020-05-11

在台逾31天 要報海外所得
2017-07-28 02:51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人常不在國內,又領的是美國公司的薪水,別以為這樣都不用申報所得稅。台北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宗逃漏稅案,甲君2015年間拿到美國A公司給付的薪資所得39.5萬美元,沒有申報海外所得,不但被補稅,還被罰款。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被查獲的甲君任職美國A公司,在台灣設有戶籍,常常飛來飛去,大部分時間在國外,到美國、韓國、新加坡、香港等地提供勞務,但一年內在台居住超過31天,符合最低稅負制中「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的定義。
一般人對「居住者」定義的理解只看所得稅法中第7條: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2、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是居住者就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非居住者就採扣繳方式。
這183天就是一般人對居住者定義的分野。
官員說,上述183天是指綜所稅,解釋令針對最低稅負有補充定義,財政部在2012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做了解釋,在台灣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就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定義。
官員說,甲君在台灣設有戶籍,一個年度內居住超過31天,這有入出境紀錄可查。
只是,國稅局如何查到甲君領有美國A公司薪水?官員不肯明說,只表示,這外幣匯入台灣的戶頭,只要是外幣,尤其甲君的款項不低,銀行就有紀錄資料。
甲君來自美國薪水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要申報海外所得, 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甲君以美元計價的薪水,會按給付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美元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台幣,計算所得額,折算結果合新台幣約1,250萬餘元。
官員說,漏報海外所得的處罰不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依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納稅人如有類似情況,可以趕在國稅局開始查核之前補報,可以免罰。

非居住者居留滿90天時,其勞務報酬應全部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滿90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之規定,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惟如居留期間滿90天者,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部計課綜合所得稅。至來臺外僑,在同一年度內多次出入境者,其在我國境內之居住期間,應累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並提供勞務期間為105年8月1日至105年11月15日,由中華民國境外雇主給付勞務報酬,故甲君應於105年11月15日離境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另如甲君至106年6月30日離境,甲君應於106年5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前辦理105年度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於106年6月30日離境前,辦理106年度離境之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9-05 更新日期:2019-11-14

個人從事境外投資所獲配之營利所得或出售利得,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投資境外企業,所獲配營利所得或處分投資股本之利得,屬海外所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範圍,應注意是否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所以申報者應檢視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達標者,海外所得無須納入計算;超過100萬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如果「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就沒有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問題;超過670萬元者,並不表示就要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是要將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和個人一般所得稅額來比較,取其高者來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7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國稅局發現甲君的銀行帳戶,在107年自乙君帳戶轉入1,000萬元,進一步追查該筆款項來源,發現是甲君投資海外企業獲配之盈餘分配,經加計其107年度非現金捐贈200萬元及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基本所得額合計1,500萬元,基本稅額為166萬元〔(基本所得額1,500萬元-扣除額670萬元)*20%〕,因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52萬3,400元〔(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適用稅率30%)-累進差額37萬6,6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予以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有需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者,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05 更新日期:2020-08-05

個人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併入受領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並有約定利息者,貸與人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全數併入受領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又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得實現日期為?,是個人貸出款項後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屬實際受領日期所屬年度之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5年間將2,000萬元借予乙君,雙方約定按月息1%收取利息;又乙君於106年間因資金需求,再向甲君借款500萬元,嗣甲、乙雙方於107年間協議以4,000萬元一次清償本息。經該局查核發現,雙方原約定借貸及利率,惟乙君均未給付利息,直至107年一次給付利息1,500萬元(4,000萬元-2,000萬元-500萬元),惟甲君未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該局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間因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因非屬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所得,民眾往往於收取利息後,漏未申報該所得,如民眾發現有上開情形漏未申報,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18 更新日期:2021-02-18

私人借貸利息收入,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私人借貸、股東出借資金給公司調度使用,如有收取利息,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被檢舉或查獲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帳戶經查有多筆資金存提情形,經甲君表示係將資金多次借予伯父短期投資使用,經計算該帳戶其伯父總存入資金金額扣除借貸還款尚有差額220萬元,甲君說明係借款利息之支付,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甲君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君歸課甲君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56萬元,並裁處罰鍰2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無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必須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1 更新日期:2021-02-01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應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死亡者無配偶、配偶非境內居住者或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8年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將甲君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務必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06 更新日期:2020-10-05

離婚判決確定年度即生離婚效力,次年度起綜合所得稅勿再列報前配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始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故納稅義務人所得年度全年均無婚姻關係,依法不得列報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及配偶之免稅額。
  該局說明,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故兩願離婚生效年度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年度為準。至於經法院裁判離婚者,依據財政部74年8月14日台財稅第20553號函規定,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即判決離婚確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不以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乙君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甲君與乙君兩人雖於107年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惟渠等前於106年即經法院判決離婚並確定在案,故甲、乙二人離婚生效年度應為裁判離婚確定之106年,而非戶政機關之離婚登記年度107年度,因此渠等107年度既已無婚姻關係,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應否准認列配偶免稅額,並認列甲君單身之標準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有離婚之情形,可選擇與前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惟離婚生效年度後之次一課稅年度,則不得再列報前配偶之相關扣除額及免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29 更新日期:2021-01-28



個人參加直銷於108年度銷售商品,申報綜所稅時如何計算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參加人甲君108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除經查明甲君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9,070元〔600,000×(400,000-77,000)∕400,000〕×6%,併計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18 更新日期:2020-02-18

國產署簡化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重訂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租約流程,保障農民權益並促進國有耕地有效利用
  國產署傾聽民意,簡化長期在國有土地上務農且訂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租約之農民,重訂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租約之作業流程,解決該等年邁無力續耕之承租農民,因轉讓承租權條件限制而難由其他年輕人承接耕地租約續耕問題,除兼顧農民生計,更有效提升國有耕地使用效益。
  國產署表示,該署108年3月27日已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放寬不適用減租條例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放租對象(82年7月21日前已耕作)者,不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考量適用減租條例之耕地承租人,依減租條例等相關規定,僅得由最初訂約時同戶共爨或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或繼承人承接耕地租約,造成該等承租人逐漸年邁無力耕作又無法由他人承接耕地租約之實務困境。國產署爰建議內政部修正放寬耕放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該署並配合訂定相關作業說明,針對適用減租條例之租約,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原承租人主動申請終止租約後重新依耕放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承租,經審查符合規定,即可簽訂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租約,免再經查註及公告與受理申請程序。該作業方式可大幅簡化申租作業流程,日後承租人可辦理變更名義換約,換約對象即無前述「最初訂約時同戶共爨或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或繼承人」之限制,除保障原農民權益,並有利青農返鄉耕作之政策推行,達到農業技術傳承。
  承租人對於本次耕放辦法第3條規定修正內容或國有耕地租約如需進一步瞭解實務作業,可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的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宛臻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布日期:2021-02-23 更新日期:2021-02-23

耕地承租人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補償費,應於取得年度申報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與承租人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承租人之補償費,得僅以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規定,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承租人之補償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耕地承租人甲君於107年間與出租人乙君簽訂耕作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乙君並同時給予甲君補償費1,100萬元,惟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其他所得,經該局查獲後,核課甲君當年其他所得550萬元(補償費1,100萬元之半數),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補償費,而漏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10 更新日期:2020-12-09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 未依規定合併申報:
(一) 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應與父母合併申報(已婚者除外)。
(二) 夫妻應合併申報,如於108年結婚宴客,但109年才辦理結婚登記,於所得年度(108年)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
二、 免稅額申報錯誤:
每人免稅額為8.8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2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8萬元。
三、 漏報所得:
(一) 漏報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非屬查詢範圍的所   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經網路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而未申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資料(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等無須開立憑單的所得)。
(二) 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
(三) 未按退職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明的給付總額(已減除定額免稅額度)申報,自行重複減除免稅額,導致短漏報所得額。  
四、 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避免未先行確認就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而產生漏報。
五、 扣除額申報錯誤,類型包括:
(一) 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二)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
(三)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申報扣除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的醫療費收據及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或未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的醫藥費。
(四) 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五)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六)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學費;或誤報納稅義務人本人、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六、 採網路申報方式,漏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
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並選擇以信用卡或金融機構帳戶繳納稅款,完成繳稅步驟後,漏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以致未完成申報程序。該局特別提醒,申報系統產出的「檢核用計算表」僅供參考,仍應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於列印的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上有顯示檔案編號,才算完成申報。完成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等資料,即可查詢確認是否已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4-27 更新日期: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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