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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 勞基法

▼勞健保 勞基法相關

項次
項目
內容說明
法令依據
1
基本工資調整
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新臺幣(以下同)2萬3,800元調整至2萬4,000元,預估約有155.85萬名勞工受惠;時薪由158元調整至160元,預估約有52.43萬名勞工受惠。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2
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將原月提繳工資/月執行業務所得2萬3,800元整併調整為2萬4,000元,預估受益勞工人數約115萬餘人,落實勞工退休權益保障。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3
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為2萬4,000元,預估受益勞工人數約288萬餘人,以增進勞工請領勞保給付權益。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4
因應基本工資調整,辦理勞(就)保月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逕調作業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自110年1月1日起受僱全時工作者勞(就)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主動依新修正之勞保、勞退分級表規定逕行調整提高,以簡政便民並同時維護勞工權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5項;勞動部109年11月5日勞動保2字第1090140493號令、勞動福3字第1090136036B號令。
5
調整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
配合98年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110年1月起,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依法調高0.5%,調整後為11.5% (含就業保險費率1%)。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
 
6
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
一、外國人居住面積由每人3.2平方公尺提高為3.6平方公尺。
二、新增雇主聲明事項,即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3日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按外國人居住的狀況勾選相關選項,以利當地主管機關可立即掌握外國人居住風險。
三、雇主應聲明事項,包括(一)廠住是否未分離,外國人住宿地點與廠房是否為上下樓層,是否為同一樓層或相鄰;(二)外國人住宿地點是否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例如有易燃物、爆炸物、可燃性高壓氣體等;(三)外國人住宿地點是否已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四)外國人住宿地點是否已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四、預期效益:(一)可提升外國人居住品質。(二)透過雇主聲明,主動區分外國人居住地點的風險程度,針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居住地點,各地方政府得會同當地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實施聯合檢查,透過跨部門合作,以保障外國人居住安全。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
7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外語(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及英語)服務措施
針對外國人報檢一般手工電銲、氬氣鎢極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單一級,自110年度第2梯次 (110年4月27日) 起,得申請提供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及英語等四種語言擇一之學科試題加列外語輔助服務,以協助產業僱用外國人取得就業所需技術士證,提升其技能水準,俾利產業擴增所需技術人力。
勞動部110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業務單位: 綜合規劃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 110-01-01

雇主僱用勞工,不論是全時工作者或部分時間工作者,皆應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以保障勞工之保險權益。
勞動部表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勞工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單位,為強制投保單位,雇主應為所僱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僱用勞工未滿5人之單位,得由雇主為其辦理加保。另外,事業單位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所僱勞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上開規定不因勞工為部分時間工作身分而有差別。雇主違反規定,未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就保險者,將課處罰鍰,並應賠償勞工所受之損失。
該部提醒,雇主除應依法為勞工辦理加保外,亦須按其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現行月投保薪資第1級為23,800元,自110年1月1日起修正為24,000元),覈實申報勞工之月投保薪資,至部分時間工作者依該表規定,應自11,100元起申報月投保薪資。
業務單位: 勞動保險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 109-11-10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建檔日期:109-12-31  更新時間:109-12-31
102年二代健保施行後,依健保法第24條規定,健保會應於年度開始1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完成該年度應計之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因此,每年皆應依收支平衡之精神檢討費率。
衛福部表示,最近一次調升費率是在99年4月1日,由4.55%調整為5.17%,此後則是2度調降。首先是配合102年二代健保施行,在擴大費基新增補充保險費及強化政府負擔等財源下,調降為4.91%;嗣因健保會於104年11月20日第10次委員會議審議105年度費率時,研訂實務面用以審議費率之「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並據以建議調降105年度費率至4.69%(補充保險費費率連動調降為1.91%),經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迄今。健保財務也因此自106年度起開始入不敷出,且短絀數逐年擴大,健保署估計,若維持現行費率,110年之安全準備將不足一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最低法定標準。
是以,健保會於109年11月27日臨時委員會議審查費率時,均有110年應調升費率之共識,惟調整幅度委員間無法達成一致見解,最後提出二費率建議案,分別為甲案:4.97%、乙案:5.47%~5.52%。該二方案皆有合理考量,經審慎研議後,為兼顧民眾負擔能力、醫療環境與健保財務健全,採取該會審議結果之折衷方案及其以漸進式調整為宜之意見,衛福部建議自110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先恢復至二代健保施行前之5.17%(補充保險費費率依法連動調整至2.11%),未來視經濟復甦情形再適時檢討。該建議業於109年12月31日經行政院核定,衛福部亦將立即發布施行。
調整後原本接受政府全額補助約126萬民眾(如低收入戶、替代役…等),其保險費負擔皆不受影響;至於受僱者平均每人增加63元,7成以上每月增加70元以內;以月薪24,000元、30,000元、70,000元及180,000元為例,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4元、44元、105元及262元。
至於投保單位之相關準備時程,健保署表示目前健保費之開單作業,係於次月20日開單及月底前繳納,並有15日之寬限期,亦即1月份保險費在3月15日繳納即可。
全民健保是各界關心的重要施政,在逐漸浮現的財務壓力下,對制度精進與改革期待也更加殷切。衛福部除致力解決財務問題外,對各界關心議題,也會在公平合理原則下,一併提出改革措施,包括整合醫療資源有效運用、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減少浪費等各項措施、檢討旅外國人權利義務、持續推動就醫部分負擔、擴大補充保險費計費基礎等,並已規劃4至6年「全民健康保險中長期改革計畫」,改革健保給付及支付制度與健康照護體系,整合公共衛生體系與健保資源,以提升健保給付價值、醫療服務效率及品質。
我國在COVID-19疫情防疫之亮麗表現,獲得全球的高度讚賞,除了相關企業生產提供充分醫療物資及全體國人共同努力配合,有效降低感染率外,另一幕後功臣是我們擁有堅強的醫療體系作後盾,讓防治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未來衛福部將會秉持健保負擔公平、提升效率、改善健康之核心價值,持續努力,讓國人在健康的每一份投資獲得最大的效益及保障。

資料來源:行政院  建檔日期:104-12-30  更新時間:104-12-30
行政院今(30)日核定10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率,其中一般保險費費率調降為4.69%、補充保險費費率調降為1.91%,推估被保險人每人每月一般保險費平均減少26元、補充保險費減少23元,另雇主負擔保險費全年減少約73億元。
行政院表示,我國自102年起施行二代健保,一般保險費費率維持4.91%及補充保險費費率2%迄今,整體財務狀況穩健,截至104年11月止,健保安全準備總額達2,222億元,折合約4.96個月保險給付,超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8條所訂有關安全準備總額以1個月至3個月保險給付為原則的規定。
行政院指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4條規定,健保費率係由各界代表組成的全民健康保險會,每年依次年度醫療費用協議結果完成次年度保險費率審議後,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有關105年度健保費率業經健保會於104年10月22日邀集精算師等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並經10月23日及11月20日二次委員會議討論獲致審議結果,認為保險費率應依二代健保財務收支連動精神,建立以科學數據為基礎的審議機制。
行政院表示,綜合考量民眾福祉及健保永續經營等因素,支持健保費率落實收支連動,建立制度化調整機制,且未來費率調升、調降的機制必須一致,以確保健保長期財務平衡,並同意本次全民健康保險會建議的保險費率,這也是二代健保實施以來首度費率調降,預估健保收入將減少約210億元。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受到國內人口快速老化、醫療需求日增及醫療科技進步等影響,每年醫療費用支出持續攀升,將使保險財務缺口持續擴大。本次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時提具「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但依該機制運作下,預計105年費率調降後,108年將達到費率調漲標準,一般保險費費率需驟然調升至5.71%、補充保險費費率調升至2.33%,推估被保險人每人每月一般保險費平均增加117元、補充保險費增加109元,雇主負擔保險費全年增加高達334億元。考量健保費率調整對健保財務及民眾負擔有重大影響,行政院已指示衛福部在兼顧健保財務穩健、民眾負擔合理性及國家財政狀況下,確實檢討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以落實未來費率調整達一致性原則,俾利健保永續經營。
行政院強調,近年健保財務較為充裕,105年除在收入面調降健保費率及提高4項補充保險費的扣繳門檻由5千元至2萬元,以適度減少民眾負擔外,另在支出面部分,已指示衛生福利部持續就支付制度及支付結構,積極進行多面向改革,衡平醫療資源分布,落實分級醫療,改善弱勢民眾就醫障礙及照護品質,並依照行政院12月3日院會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醫療財團法人收入結餘優先用於提升員工待遇及增聘人力的政策方向,持續營造更合理的醫療執業環境,提高醫事人員薪資待遇,以激勵醫事人員工作士氣及工作效能,使社會大眾獲得更優質的醫療服務。


 
提供投保單位線上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及辦理人員首次加保作業。
提供投保單位以工商憑證及自然人憑證「線上辦理人員投退保」、「各項異動及查詢作業」等業務。
提供投保單位以帳號密碼登入,辦理申請電子繳款單及各類明細表等業務。
 
提供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滯納金試算工具」、「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或郵寄申請(免憑証)」、「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作業 (免憑證)」、「補充保險費網路明細申報及列印」等業務。
提供投保單位以憑證登入「補充保險費網路明細申報」及「列印繳款書」等業務。
 




《勞動基準法》<<以下是摘錄,勞動基準法全文請看這!
勞動基準法第7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23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彈性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加班費簡表,意可參考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
107年3月1日 修法後加班費

例假與休息日規定比較

10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即將來臨,勞保局籲請事業單位申報時,應將該年度勞工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自給付薪資總額中全數扣除,以免造成勞工多繳稅款。
勞保局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事業單位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並將給付總額欄位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勞保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勞工109年每月工資總額5萬元(提繳工資歸級為5萬6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109年度薪資所得為70萬元(5萬元 × 14個月),另勞工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09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萬6,432元(5萬600元 × 6% × 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66萬3,568元(70萬元-3萬6,432元)。
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如109年度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務必記得在明年報稅時,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所得總額中全額扣除。如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者,請洽事業單位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業務單位: 勞工保險局  聯絡電話: 02-2396-1266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 109-12-29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10日特別休假日。截至108年底甲君已休8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5,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的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10 更新日期:2020-03-10

員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是否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勞工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若於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上述勞動基準法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該局另舉例說明,勞工當月份平日加班42小時,假日2天分別加班9小時及12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1小時【42+(21-8*2)-46】。
    該局提醒,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3-08 更新日期:2019-11-14 

資遣解僱權益


生育福利站

勞工退休準備金
什麼是「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事業單位預先為具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15%作為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存儲,於未來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該準備金之提撥率,則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因係準備金性質,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不受影響。
何謂勞基法第56條第2項之「補足差額」? 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常見問答專區
為避免因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又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影響勞工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益,因此勞基法104年2月4日修正新增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事業單位何時可以「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果認為已足夠支應勞工退休金,也就是如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選擇舊制及保留舊制年資之所有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事業單位可以檢附計算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及累積金額足以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經由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暫停提撥,往後如有情事變更事由,得再依規定繼續提撥。
事業單位何時可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
事業單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已與具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結清舊制年資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且事業單位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事業單位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其賸餘款。
事業單位歇業時,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舊制勞工退休金、舊制資遣費及新制資遣費完後,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104-05-04

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列或提撥限額如何規定?(2212)更新日期:107-07-13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3.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所得稅法第33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
(財政部106.05.17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補足提撥退休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符合法定退休(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數額,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將其差額提撥至設於臺灣銀行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揭符合舊制法定退休條件勞工退休金補提差額部分,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但營利事業就適用勞退舊制及新制員工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每年度提撥退休金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104年度終了前,其舊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105年度適用勞退舊制員工有3位符合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條件,估算舊制退休金給付金額為400萬元,因與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短差100萬元,依規定應於105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如甲公司於105年3月30日提撥補足該項差額100萬元,則此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105年度)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另外,甲公司105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000萬元,當年度繼續提撥90萬元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及提繳70萬元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合計160萬元,因逾已付薪資總額15%之限額150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能列支費用150萬元,故甲公司105年度可認列退休金費用共計250萬元(即100萬元+15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日後勞工退休或資遣時,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  06-229801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10-24 更新日期:2019-11-14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甲公司解散,當年度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賸餘款10萬元,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領回賸餘款,經國稅局查獲,核定漏報其他收入1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並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性質屬領回原公司提撥的錢,不應列入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列報為各該提撥年度當期「費用」。日後營利事業如果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應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賸餘款,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特別提醒,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才可以列報當年度費用,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4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05 更新日期:2020-10-05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剩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仍有餘額,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該筆結清餘額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裁罰。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帳戶如仍有剩餘時,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員工,營利事業因此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105年度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除了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漏報所得的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將領回之剩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212】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7-26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支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注意有無誤列退休金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遇有員工退休或資遣者,其給予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部分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儲存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如遇員工有退休或資遣者,其給予退休金或資遣費,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31 更新日期:2020-03-31

扣繳單位給付員工退職所得,如何計算員工之應稅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10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已有調整,依財政部105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10504692020號公告,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退職所得時,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所得額辦理扣繳及申報,如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應扣繳6%;如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應扣繳18%。所得人應依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上給付總額欄項所載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再自行減除免稅額。如所得人對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之計算持有疑義,可逕洽給付單位,或填具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向結算申報案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4-05 更新日期:2019-11-14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勞動部公布108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重點,守護各業勞動權益!
目前全國《勞動基準法》適用勞工約有875萬人,事業單位更高達70萬家,為保障各業勞工勞動權益,勞動部已於日前頒訂108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計畫,將針對「公共安全」、「弱勢扶助」、「知識密集」、「常態違規」及「社會關注」五大面向擴大執行,專案檢查家數由107年度的1,800家提升至8,000家。
勞動部表示,本(108)年度的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計畫與107年度相較,係優先選列勞工人數較多及影響層面較為廣泛的中大型公司行號執行,各面向實施緣由、主要對象、實施家數及預計期程詳如附表。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本年度專案檢查計畫也特別加強部會合作機制,除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建議受檢名冊外,專案檢查結果亦會函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共同督導事業單位改善以符合勞動法令,甚至進一步將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情形,作為日後租稅抵免、審查、評鑑、換照之重要依據。
勞動部強調,勞檢的目的不是裁罰,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有困難或欲更進一步了解法令之事業單位,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除可提供法遵訪視及法令諮詢相關服務外,也會適時辦理宣導說明會,呼籲雇主把握並善盡管理責任,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以免損及自身及勞工權益。
面向
緣由
主要對象(列舉)
實施家數
預計期程
公共安全
因應多起重大交通事故,預防駕駛或作業勞工長工時疲勞影響公眾安全
航空業、汽車貨運業、 油、電、燃氣等公用事業等
2,045
3 月起
弱勢扶助
為保障弱勢工作族群及非典型勞工之薪資、工時、加班費等基本勞動權益
住宿餐飲業、批發零售業及支援服務業等
2,850
6 月起
知識密集
為預防知識密集產業不當輪班、高工時及濫用責任制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業等
790
4 月起
常態違規
為確保常態性違規行業之事業單位確實改善及遵守法令
保全服務業、綜合商品批發業(大賣場)等
770
7 月起
社會關注
積極辦理血汗醫護、濫用勞基法新制等社會 大眾或立法院、監察院關切事項,保障勞動權益
中大型醫院、指定適用勞 動基準法彈性放寬措施行業等
1,545
3 月起
總計
 
 
8,000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業務單位: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
  • 發布日期:108-03-22

求職旺季,職場新鮮人不得不留意之稅務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暑假期間為求職旺季,許多畢業生以及在校生會利用暑期求職或打工。該局提醒在求職面試或領取薪資時,部分不肖業者為逃漏稅負,常利用其涉世未深或不諳稅法之特性,濫用求職者個資以虛報薪資。該分局提醒職場新鮮人們應注意下列情形,避免被不肖業者利用虛報薪資。
求職者在應徵工作面試時,除了自身安全外,切勿隨意將證件、印鑑或存摺等交由雇主保管,也萬不可在空白表單或空白薪資印領清冊上預先簽章;若須提供證件影本時,應在證件範圍內不礙辨識之空白處註明限定用途(如限定某公司開立薪轉帳戶用),以防被盜用或作其他不法用途。
此外,在領取薪資時應核對印領清冊填載金額與實際領取金額是否相符再簽收,領取薪資之相關憑證資料(如薪資條、扣繳憑單或薪水袋)應保存至隔年度申報所得稅時詳加核對。如有錯誤,應立即請雇主更正扣(免)繳憑單。若係雇主虛報薪資之情形,請立即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提供相關佐證之書面資料供國稅局查核。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李明原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11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14 更新日期:2020-08-14

勿隨意將重要證件資料交付他人,避免被虛報薪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綜合所得稅結算報稅期間,常有民眾發現下載所得資料清單有來源不明之薪資所得情事。民眾如被虛報薪資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任職其他公司之在職證明、學生證、服役證明、健保投保資料或實際領薪資料等)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應注意切勿將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隨意交付予他人,並確實核對印領簽單或薪資表上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亦不可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俾免受害或徒增困擾。
        該局提醒,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務必提供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之金額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邱淑惠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1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6 更新日期: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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